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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网站是上海市财政局提供面向预算单位、会计人员和社会公众网上办事和服务的重要门户,主体内容包括政务公开、财政服务、政民互动等栏目内容。} 网站百科: 主要职责/上海市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有关财税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本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健全包括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它预算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本市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决算草案报告;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各项财政性资金和财政专户,编制各项财政综合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和执行财政收入分配有关政策,拟定和运用财税政策调节经济运行,平衡政府财政综合财力。(三)根据本市经济税源、预算收入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税收计划,编制本市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税收信息进行预测分析,掌握税收动态;加强税收稽查,开展税法宣传,改善税收执法环境。(四)参与本市宏观经济政策的拟定,参与产业政策、基建投资、劳动工资、价格、经济贸易、特定信用担保、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的拟定;拟定社会保险资金和社会保障事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管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并加强监督使用;运用财政、税收、补贴等经济杠杆,组织实施积极支持本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举措。 行政办法/上海市财政局 (1)贯彻实施中央对本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市与区县的财政分配关系;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负责管理*发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定,统一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和政府性基金等票据。(2)管理和监督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济建设、教科文、农业、行政政法、社会保障等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负责外国政府以及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及其项目财务监督管理;研究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3)管理和指导本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考核、评审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查处会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组织实施财务会计委派制,会同有关部门有重点的向国有资金使用单位委派财务总监,并对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等实施管理、指导;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4)负责本市各项税收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办理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负责日常税务稽查和违章处理;负责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5)负责本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的税收征收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 管理方向/上海市财政局 (1)负责本市财政税收管理现代化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规划和发展工作。(2)负责本市财税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3)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市税务系统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税务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4)负责本市财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5)研究财税理论和财税政策,分析财税信息,掌握财税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工作。(6)承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开指南/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和本机关工作实际,特编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供参考。《指南》以年度为基本更新周期,并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作不定期的调整。《指南》在“上海财税”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内容分类《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上海市财政局及其直属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条例》规定,凡本机关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人事、政策法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财政业务办理,政府采购,财政数据,监督举报及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财政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监督保障机制/上海市财政局 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内容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权限作区分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办理。相关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意见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内容难以区分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一)市政府之间,区(县)政府之间,市政府委办局与区(县)政府等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决定。发生争议的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报送有关材料或情况说明。(二)同一区(县)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区(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本区(县)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不同区(县)的行政主体之间在信息发布协调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各行政机关的共同上级政府部门协调决定。(三)本市行政主体与不属于本市范围的行政主体之间就政府信息发布事宜需要协调时,本市行政主体认为需要协调的,应按程序向市、区(县)政府请示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规定》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行政机关之间开展本规范所指的发布协调工作时,可以通过公函、会议等形式进行。经协商一致后,发布协调的结果可以通过书面等形式确定。各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科学、准确地发布政府信息的能力。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市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性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相关机构/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地税局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邮政局上海市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民政局
www.czj.sh.gov.cn - 2022-10-30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教育厅 网站百科: 教育概况/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地处*东南沿海,面对台湾,毗邻港澳。福建历史悠久,春秋时称闽越地,秦时设闽中郡,唐中期设福建经略使,始称福建,简称“闽”。南宋时设一府五州二军八个同级行政机构,又称“八闽”。现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9个设区市,85个县(市)、区,人口3581万人。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66.37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10863亿元,GDP总量和人均GDP分别由1978年居全国第22位、第23位,现上升为居全国第10位、第9位。五年多来福建致力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国务院颁布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国家区域经济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和功能定位,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注入强大的动力。全省有各级各类学校2.31万所,在校生843.51万人。其中,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11117所,在校生594.4万人;幼儿园7508所,在园幼儿99.27万人;各类成人教育学校(含职业技术培训机构)4511所,在校生149.84万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49.1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40.81万人;全日制学校教职工42.6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6.83万人;其他学校教职工6.5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98万人。 基础教育全省有小学8566所,在校生247.15万人,每万人口小学在校生690.17人,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99.97%;小学教职工16.99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6.03万人。全省普通中学1963所,初中在校生151.29万人,每万人口初中在校生422.48人;高中在校生74.88万人,每万人口高中在校生209.10人;普通中学教职工17.22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5.13万人。全省特殊教育学校64所,在校生3.46万人,教职工1679人,其中专任教师1465人。全省幼儿园7508所,在园幼儿99.27万人,每万人口在园幼儿277.21人,教职工5.29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38万人。 职教与成教全省中等职业学校350所,在校生数49.83万人,教职工2.4万人,其中专任教师1.82万人。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注册学生人数达134.69万人。 高等教育全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83所,其中:本科院校29所,高职高专院校54所(其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50所,高等专科学校4所);在校研究生2.71万人,本专科在校生56.26万人,本科在校生占本专科在校生比例为54.98%;普通高校专任教师3.36万人,副教授以上教师占专任教师数的34.63%。 闽台合作筹划成立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探索建立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试验区。组织实施15对闽台职业院校交流项目,3所中职学校与台湾职业院校进行实质性合作,引进台湾专业教材,聘请台湾院校教师任教,开展师生交流活动。成功举办第二届“两岸大学校长论坛”,进一步打造两岸教育交流合作品牌。成功举办了 “华夏园丁大联欢—2008海西之旅”活动。扩大8所本科高校对台单独招生,在闽高校就读台生达805人。开辟在闽台商子女就读绿色通道,进一步落实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有关政策,不断做好在闽台商子女就读服务工作。 领导班子/福建省教育厅 鞠维强男,汉族,1955年2月生,山东荣成人。福建师范大学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厅党组书记、厅长。 主持教育厅全面工作,分管发展规划、财务、师资队伍建设、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机关干部人事等工作。简历:1976年10月加入*共产党。1974年插队。1977年在福建师范大学政教系学习。1982年2月任福建师范大学系分团委书记,校团委副书记,校党委宣传部副部长。1992年任福建省委高校工委宣传处处长,办公室主任。1995年任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2000年10月兼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2002年8月任福州大学党委书记。2003年1月当选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2005年7月任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福建省委委员。现任省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厅党组书记、福建省教育厅厅长。 郑传芳男,汉族,1953年1月出生,福建福清人。福建师范大学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现任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负责教育工委日常工作,分管学校党建、高校干部等工作。协管师资队伍建设,机关干部人事、社团等工作;参与协管高校发展规划和财务等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工委组织部、人事处、教育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杨辉男,汉族,1957年8月出生,福建仙游人。北京师范大学经济教育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现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教育外事、国有资产等工作;协管财务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育生产供应管理办公室、教科所、教育建筑设计院、出国留学管理中心、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刘平女,汉族,1956年3月出生,福建闽清人。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现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终身教育、语言文字、教育督导等有关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教育督导室、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电化教育馆、高中会考办公室、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教育出版社、教育杂志社、厅属中小学校和职业学校。 薛卫民男,汉族,1957年7月出生,福建闽清县人,美国伊阿华大学数学专业毕业,博士、教授。现任副厅长。分管科学技术与开发、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招生、就业、助学等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科技处、高校学生处、高招办、自考办、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高校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刘剑津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山东黄县人。中央党校政治经济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现任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厅党组成员。分管办公室、统一战线、政策法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老干部、机关效能建设等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办公室、工委统战部、政策法规研究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离退休工作处、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尉纬男,汉族,1954年8月出生,山东莱阳人。*人民大学法律系大专班毕业,大专学历。现任省委教育工委委员、教育纪工委书记、厅党组成员、驻教育厅纪检组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校务公开、行风建设、机关党建和工青妇等工作。分管的处室:教育纪工委(驻教育厅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 吴仁华男,汉族,1964年9月出生,福建龙岩人。福建师范大学教育史专业毕业,博士。现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分管高等教育等有关工作;协管发展规划、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等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高教处(学位办)、规划处、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工作管理中心、厅属高等学校。 郭绍生男,汉族,1956年 1月出生,福建省福安市人。福建师范大学历史教育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厅党组成员。分管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新闻宣传等工作。分管的处室和单位:工委宣传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安办)、教育电视台。 职责调整/福建省教育厅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省公务员局承担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职责划给省教育厅。(三)加强基础教育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高校高层次人才。(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福建省教育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省各级各类教育,指导全省教育体制、办学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省民办教育工作。(三)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 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省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省终身教育工作,承担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指导高等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工作;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工作;推进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六)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七)组织编制省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按规定负责省级教育经费的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八)主管全省教师工作,依法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九)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统筹管理全省各类教育考试。(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全省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十一)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指导全省高等学校参与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十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国防教育、安全等工作;指导全省学校条件装备、校办产业和基建工作;指导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十三)指导全省教育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依法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统筹管理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指导外籍教师(文教专家)聘请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十四)负责全省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十五)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单位/福建省教育厅 机关处室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5个内设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地图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一)办公室(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综合协调厅(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厅(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拟订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指导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厅(委)机关及厅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及相关工作,承担对厅直属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由教育部门拨付的省属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承担厅(委)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厅机关效能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教育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承担政策调研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三)发展规划处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提出高等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高等学校设置、变更和终止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承担经费直管学校的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基建项目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民办教育的统筹指导工作;承担全省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高校后勤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学校建筑安全工作;承担捐资办学表彰的有关工作。(四)人事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师队伍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按规定负责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师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指导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承担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承担教师表彰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的有关具体工作。(五)财务处按规定承担省级教育部门经费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省级教育经费管理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教育经费有关政策,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承担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捐赠和教育贷款等资金的管理工作;参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厅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六)基础教育处承担义务教育的统筹指导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和扫除文盲工作;指导全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落实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方案,建立教学质量监测体系并指导实施,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化建设;拟订中小学校学籍管理政策,指导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学用书,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编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指导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室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德育工作;承担厅属中小学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管理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基础会考。(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工作;承担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变更和终止的审批工作;承担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综合管理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和招生政策;承担厅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和推进全省社区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全省终身教育工作,承担省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高等教育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相关考试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建设,组织实施相关重点建设项目;指导、组织高等学校教育质量与教学工作评估;指导高等学校图书馆、实验室、实训基地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各类高等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指导、管理研究生培养和学科建设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九)科学技术处规划、指导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组织高等学校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并指导实施;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产学研结合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学校科学知识普及工作;统筹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省级教育网络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学校体育、艺术比赛和演出活动,并组织参加相关的全国性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会同省卫生厅指导在校学生疾病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配合省征兵办开展在校学生征兵工作。(十一)对外合作处指导全省教育方面国际及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承办全省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的管理工作;统筹指导教育系统外籍教师(外国文教专家)和来华留学生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全省中外(境内外)合作办学工作;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监督和管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在闽举办国际教育展的管理工作;规划、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十二)学生工作处拟订我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策,指导、管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承担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订学生资助政策,统筹管理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德育工作;参与拟订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以及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拟订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三)教育督导处(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拟订全省教育督导规章、政策和工作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督导工作;按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组织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文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十四)学校安全工作处(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安全工作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拟订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措施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检查、督促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各地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承担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五)语言文字工作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活动;承担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承担全省推广普通话工作;指导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单位福建省高招办 福建省自考办 福建省会考办福建教育出版社 福建教育杂志社 福建教育电视台福建省教育生供办 福建省普教室 福建省电化教育馆福建省教育建筑设计院 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福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福建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 福建省教育科学研究所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 福建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福州*中学 福州实验小学 福建第二轻工业学校福建省邮电学校 福建建材工业学校 福建理工学校福建工业学校 福建省侨兴轻工学校 海峡两岸职业教育交流合作中心 信息公开指南/福建省教育厅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省教育厅办公大楼(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一层福建省教育厅政务受理中心领取。省教育厅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总值班室和福建省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协助省教育厅办公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省教育厅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下列主要信息:1、省教育厅及其工作机构;2、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3、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4、全省教育统计信息;5、省教育厅办事指南;6、省教育厅重要工作;7、影响教育公共安全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8、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定草案;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应当公布的其他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参见《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形式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开省教育厅主动公开的信息,我厅也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信息。此外,我厅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公开方式:(1)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2)听证会、文件、公告栏等;(3)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三)公开时限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填写《福建省教育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省教育厅总值班室递交书面申请表。1、书面申请受理机构:省教育厅总值班室通信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总值班室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申请的具体步骤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厅总值班室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厅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2)书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省教育厅总值班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申请处理本厅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答复:(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的理由;(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厂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监察部门投诉,地址:省教育厅监察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厅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其他事项/福建省教育厅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公务员局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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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 网站百科:江苏海事局根据国办发[1999]90号文件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成立,为交通部直属正厅级单位。江苏海事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执法权。辖区包括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与港口,其中长江干线连同捷水道岸线全长约550公里,沿海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8.6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 江苏海事局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海上管理模式,实施航路改革,不仅对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充分发挥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而且为江苏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水域秩序和通航环境。同时认真履行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神圣职责。江苏海事局目前正致力于加强队伍建设、改善监管手段,积极创建安全畅通文明航区,愿我们共同携手努力,使辖区水域更畅通、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江苏海事局下设连云港海事局、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南通海事局、泰州海事处、常州海事处、常熟海事处、太仓海事处十一个分支机构和直属派出机构。局机关内设法规规范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员管理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办公室、船员考试中心七个执法部门,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为政府派驻机构。 主要职责 1.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管理和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按照授权,负责制定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5.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动作。 6.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8.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9.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的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主要沿海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0.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相关水域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11.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工作。 12.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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