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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局 网站百科: 内设机构/重庆市公安局 警令部办公室:负责文秘、机要通信、文电收发运转、档案管理、保密、保卫、史志编写和外事接待、组织新闻发布等工作。指挥中心:协助局领导指挥和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和暴力性重特大案件,指挥调动各警种投入紧急勤务,制定、完善和落实各种处置预案,受理“110”报警和局长公开电话,负责“110”社会联动群众求助事项的受理和对机关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督促和检查。信访处:负责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受理公民要求公安机关解决的户口、出入境、查死因、寻亲觅友、咨询政策等信访;收集反馈信访信息;承办上报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大要信访案件,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研究室:负责全市公安中长期规划和重大理论问题的调研,起草市局重要文稿和局领导讲话文稿,负责公安统计、分析工作,指导基层公安机关的理论调研及开展警察学会等相关工作。警航办:负责公安警用直升飞机的日常运行与安全维护。 政治部负责指导人民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领导班子建设、队伍管理、业务技能训练、公安宣传工作;管理公安警衔工作;协助地方党委考核、推荐区、县公安局领导干部;组织开展立功创模、警察文体活动;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人事、干部任免及离退休干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部分公安法制、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庆市消防、边防、警卫等3个现役部门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驻重庆市公安局监察室)负责公安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检查公安系统党组织和党政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按分级管理原则,检查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控告和申诉,做好“保护”和“惩处”工作。 警务督察总队(民警维权办公室)负责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我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 警保部负责组织分配、管理公安行政、业务经费及其他经费;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全局会计人员的业务及会计电算培训,指导全局各单位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负责市局直属单位的后勤、基建以及其他警务保障工作;管理市局幼儿园。 审计处负责对市局直属单位,各分、县(自治县)局以及全局企业、事业单位、职业据点经费实施审计。 治安总队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规,组织和指挥治安管理工作,包括治安案件查处、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指导治安防范专业队伍、群众组织建设和业务工作;指导全市治安拘留所的建设。 监所管理总队主要职能是:负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的监管工作和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 出入境管理总队(出入境管理局)管理外国人入出(国)境、居留、旅行和*公民出入(国)境事务,以及加入、退出*国籍和确认国籍的管理、指导、参与涉外案件、事件的处理;参与承办市对外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事宜。 禁毒总队承办全市禁毒工作;掌握全市毒情动态,负责毒品大要案件的侦破工作;开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加强对可供制毒特殊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完成市禁毒委员会交办和市局部署的任务及各项禁毒措施的组织落实;负责禁毒工作情况的收集和分析研究等工作。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总队负责打击经济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承办和指导各类经济案件的侦破工作,指导各区县市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法制总队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组织起草公安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执法情况;负责全市公安国家赔偿工作和全市公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和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开展法制调研和警察法学研究,承办局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执法监督任务;为各单位提供法制咨询。 科技通信处指导全市公安通讯业务,对全市公安系统无线通讯频率进行规划、使用、分配和管理,规划全市公安计算机网络;负责全市计算机病毒安全监察工作,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归口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实施技术监督;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公共科技情报的搜集、研究及学术交流;承担局机关有线、无线通讯业务和机要通信工作。 水警总队负责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水域和沿江地区的治安工作,依法组织和管理水域、码头的社会治安,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打击刑事犯罪。 特警总队负责处置劫机、劫船、劫持人质、重大*件、各种自然灾害抢险以及担负其他特殊任务等工作。 网络安全总队指导并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掌握信息网络违法犯罪动态,提供犯罪案件证据;研究拟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治安案件进行查处,开展反扒工作,处置突发性案事件;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指导、监督、检查公共交通系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打击其它危害客运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区分局承担的大型客运交通枢纽车站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对区、县公安机关开展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高速公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查处。 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总队(市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伪劣商品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侦办;收集、分析全市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情况,研究犯罪规律特点,提出对策;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部门开展侦查工作;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日常管理、备案活动;协调协查跨省、市以及涉外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 交通巡逻警察总队(交通管理局)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市公安局有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起草公安交通管理法规、规章,部署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全市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监督、指导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研究制定全市道路交通科研项目的立项、研究和应用;指导交通警察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刑警总队(刑事警察侦查局)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恶性案件、涉外案件、有组织犯罪案件、跨省、区、县(市)有影响的大要案件和流窜犯罪案件以及久侦未破的大要疑难案件的侦破;勘查特大案件现场及物证鉴定和疑难物证的复核鉴定,为各区、县(市)各级刑侦部门提供刑事技术、情报、刑嫌资料、信息等专门手段的服务;承办刑事警察队伍的执法办案和刑事技术培训。 国内安全保卫总队 反恐总队 环境保护总队 消防总队 边防总队 警卫局 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 重庆森林公安局 离退休干部处 技侦总队 重庆警察学院负责全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职培训、业务训练及开展警察学历教育等工作。 重庆警察博物馆由政治部代行管理。 领导班子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何挺 历任局长/重庆市公安局 直辖前刘明辉(1950.01——1954.10)于桑(1954.10——1955.02)岳林(1955.02——1958.08)刘佑东(1958.08——1967.01)李宪昌(1973.09——1979.03)牛星照(1979.04——1987.05)王文德(1987.05——1993.06)郭元立(1993.06——1997.04) 直辖后陈邦国(重庆直辖以后首任公安局长,1997.04——2001.07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历任重庆市政协副主席,现已退休)朱明国(2001.06——2006.11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现任中共广东省委副书记、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刘光磊(2006.11——2009.03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现任重庆市政法委书记)*(2009.03——2009.07,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9.07——2011.05,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兼武警重庆市总队*政委、党委*书记。2011.05——2012.01,重庆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何挺(2012.03——至今 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市政法委副书记。重庆市公安局督察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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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网站百科: 机构职责/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是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二)受省人大和省人民政府委托,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负责仲裁登记工作。(三)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狱工作;管理省监狱管理局。(四)指导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管理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五)制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六)指导监督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七)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公证机构。(八)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主管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十一)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十二)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访工作,处理有关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问题。(十四)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十五)指导省法学会、律师协会和公证员协会工作。(十六)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设置/湖南省司法厅 办公室负责厅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督查督办;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工作调研;拟定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厅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司法行政信息;承办简报、新闻报道、文书档案、统计、机要、保密、收发、文印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司法外事工作;负责监狱劳教联络协调工作。政策法规处参与上级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法规、规章;监督、检查系统内执行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提出废、改、立的建议;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承办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承办司法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听证与审核工作;担任司法厅机关领导的法律顾问,在工作中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指导下级机关的法制工作;对司法厅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论证;负责仲裁登记工作;负责系统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负责未成年人、妇女、知识产权的维权联络工作法制宣传处指导、协调全省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法制宣传教育、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开展依法治省、搞好依法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拟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各市州、区县民主法制建设;指导、管理对国(境)外进行法制宣传工作;承担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律师工作管理处掌握、评估本省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和律师队伍(含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兼职律师、特许律师,下同)建设情况、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总体执业水平;起草、制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制定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当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考核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承办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表彰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严重违法行为吊销执业许可证书处罚事项,监督、指导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工作,协助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办理律师执业核准、变更执业机构核准和执业证书注销事项;办理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执业情况、管理事务等重大信息的公开工作;办理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办理全省律师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工作;办理对全省律师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律师职称评聘工作。公证工作管理处贯彻实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证工作规划和管理工作规划;对全省公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公证机构设立的审核批准,公证员任职的审核;监督检查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指导省公证员协会工作。基层工作处指导全省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简称“三调联动”)工作,承担省“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承担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承担省综治委交办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厅机关财务核算与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统计报表的编审、汇总;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警用服装等物资装备的发放和管理及资金核算;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上牌;负责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装备及办公业务用房维修经费的分配,中央政法专项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的督促落实;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省直在长单位警车年检及驾驶员的年审,厅机关车辆的维修、车辆派遣、调度及驾驶员安全行车管理;负责厅机关物业管理、行政基建、机关院内水电通讯维修,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等后勤工作;负责厅机关综合治理、院内治安、消防安全等保卫工作;负责厅机关的政府采购;负责厅机关的接待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卫生医疗保健服务工作。政治部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岗位培训及电(函)大普通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厅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处、警务处和教育培训处承担。司法鉴定管理处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变更、异动、注销、年度司法鉴定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负责司法鉴定人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职称评审;指导、协调司法鉴定协会工作;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司法鉴定管理职能。省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全省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培训;负责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组织法律援助国内项目交流与合作;管理全省“148”法律援助专线工作;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承办司法厅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省法学会办公室团结全省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繁荣法学研究,推动依法治国,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组织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制定法学研究规划、计划,收集和传播国内外、省内外法学动态、信息,宣传推广法学优秀成果;参与地方性法规的草拟、论证工作,对立法、司法、执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建议和对策;完成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各项任务,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老干办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和厅机关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检查、督促、指导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开展;指导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离退休老干部工作;负责对厅机关离退休老干部党支部的联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向厅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厅机关离退休人员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的慰问工作。负责组织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外出参观考察活动。负责推荐厅机关离退休人员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大力宣传和开展尊老、敬老、爱老活动。负责处理老干部的来信来访工作。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承担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受理对报名、考试违规违纪人员的投诉和查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办理国家司法考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发布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承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上报授予工作;负责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指导、管理和监督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社区矫正办公室研究制定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制定全省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度;沟通、协调省级有关部门,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负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履行相关工作程序,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直属机关党委制定厅直机关党建工作计划;负责厅机关党建工作,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党的建设,承办全省监狱、劳教单位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协助厅党委做好中心组学习计划的安排,配合厅纪委抓好厅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厅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厅机关人员的评比表彰,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厅机关工作人员做好年度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厅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工、青、妇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活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司法厅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经省纪委、监察厅批准,初步核实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司法厅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协助司法厅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司法厅及司法行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司法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司法厅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承办省纪委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湖南省司法厅 谈敬纯:省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兼)刘道龙:省司法厅巡视员 黄春阳:省司法厅党组成员、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傅莉娟:省司法厅副厅长万传友: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文泽纯: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巡视员、直属机关党委书记谭颂方:省司法厅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皓:省司法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夏飞: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级干部、省劳教(戒毒)局党委书记、局长 信息公开指南/湖南省司法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我厅编制了《湖南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办公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二、信息公开内容分类司法厅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五大类:(一)机构职能:1、省厅简介 2、领导介绍 3、内设机构和职责(二)司法行政政策法规: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非涉密)(三)司法行政业务:1.监狱管理 2.劳动教养管理 3.社区矫正4.法学教育 5.法治宣传 6.律师工作管理7.公证管理 8.基层工作 9.法律援助10.司法鉴定管理 11.司法考试 12.政治工作(四)工作动态:1、公务员招考 2、部门会议信息 3、通知公告公示 4、日常工作动态(五)决策信息: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公开征集事项 4、统计数据三、信息公开形式司法厅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一)主动公开1、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司法厅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公开途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湖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向新闻媒体供稿、召开专题会议、印发相关资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3、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二)依申请公开1、受理机构司法厅自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申请,受理机构为司法厅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通讯地址: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2、公开范围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3、公开程序(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司法厅网站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方式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为了整合网络资源,网上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交申请,请点击提交。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C、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3)申请的处理A、审查a.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B、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C、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a.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b.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c.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d.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e.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f.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四、信息公开监督申请人可就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厅纪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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